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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《廉政准则》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1-08-26

  

关于开展《廉政准则》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

  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、天津市纪委、天津市委教育工委的有关要求,从即日起开展贯彻落实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责任制》)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(以下简称《廉政准则》)、《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“十不准”》(以下简称“十不准”)等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,并分为自查自纠和督查整改两个阶段进行。现结合学校实际,就相关工作安排如下:

   1.各单位借此次专项检查之际,采取适宜方式,组织全体领导干部再次深入学习《廉政准则》、《责任制》、“十不准”等规定(相关资料可在天大清风网站下载)。
   2.各单位总结自去年以来,组织学习《廉政准则》、《责任制》等方面的情况,研究部署、贯彻落实《廉政准则》、《责任制》和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举措和成功经验;对照《廉政准则》、《责任制》和“十不准”等,分析查找薄弱环节、存在的问题或亟待加强的主要方面。总结材料于10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学校纪委办公室(9楼422室)。
   3.每位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对照《廉政准则》、《责任制》、“十不准”和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的相关要求,总结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,同时对照《廉政准则》的“八个禁止”、“52个不准”进行自查(对照检查表见附件)。对照自查表由院级党组织、机关部处汇总,于9月5日前报纪委办公室(9楼422室)。 
   4.今年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,同时签署廉政承诺书。
   5.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由纪委、监察室组织实施(联系电话:27403794或27405537)。各院级党组织、机关各部处与纪委监察室一起共同完成好相关工作。
  
   贯彻落实《廉政准则》、《责任制》和“十不准”等是伴随事业发展要长期严格遵守和贯彻落实的基本要求,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位、执行到位,要恪尽职守、严于律己,做遵守各项纪律的模范,要贯彻以人为本、执政为民的新要求,团结、带领广大师生员工,为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而辛勤工作、努力奋斗。
 
   附件:天津市党员领导干部《廉政准则》执行情况对照检查表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中共天津大学委员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8月26日